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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对夫妻相约自杀 没想到妻子未如约被判刑(2023夫妻相约自杀)

发布时间:2023-03-27 11:12:11作者:小编酱

近日,江苏省海岸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奇葩的案件,夫妻俩相约自杀,妻子应允,然而自杀当天,妻子却未能如约定的内容一般在丈夫赴死后自杀。据报道,丈夫小张怀疑妻子出轨,情绪失控,加上之前患过疾病,正欲因匕首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被妻子小陈拦下,随后小张便与小陈提出夫妻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妻子答应。

次日凌晨5时许,张勇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一路寻找自杀地点。后来他们在一座大桥的中间停下,张勇掏出匕首捅刺自己的心脏部位,随后翻越大桥投河。但是妻子小陈却害怕了,并没有跳河,甚至对丈夫的跳河视若无睹,妻子看着他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没有报警也没有呼救就离开了现场。

后经鉴定,张勇系生前溺死。 该案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他死了算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小陈这样回答。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在经过海安市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后,采纳了他们给出的建议,对小陈涉嫌故意杀人案做出了判决,判定小陈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在法院现场,小陈还曾表示,当时真的希望他死了算了。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不跳没问题,不呼救不报警被判刑不冤,也有少数人认为,被天天怀疑自己的人逼着自杀,换做自己也不会救。检察官释法称,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生命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一方死亡,另一方的不救助行为,构成以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以禁止、命令规范说为标准,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方式,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使得被害人遭受损失;夫妻之间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相互扶养、照料的义务,在一方陷入危险之时,另一方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对方遭受损害的,其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在丈夫张勇投河自杀时,作为妻子负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造成张勇死亡的严重后果,妻子小陈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妻子小陈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张勇父母谅解;公诉机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被害人张勇状态、犯罪嫌疑人家庭实际状况等情形,依法判处小陈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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