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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21年11月,丹某将其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的疑似野牦牛犊1头出售给布某。2022年6月间,达某、果某、白某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头疑似野牦牛犊,后由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该野牦牛犊死亡。2022年6月间,丹某、达某、果某又在该地区非法猎捕10头疑似野牦牛犊。
后由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疑似野牦牛犊5头死亡,剩余5头分别出售给布某、才某等人。案发后,涉案嫌疑人先后落网。以上案涉疑似野牦牛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每头价值人民币50万元。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上午,采取“3+4”七人合议庭模式,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丹某、达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捕猎、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7名被告人均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表态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将积极投身于公益保护事业,争做护林员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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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其中3名被告人积极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报刊就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另外4名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因家庭经济现状无法缴纳,待有能力时一定补缴。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以上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各自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野牦牛又叫野牛,藏名音译亚归。偶蹄目,牛科,牛亚科、牦牛属。是家牦牛的野生同类,典型的高寒动物,性极耐寒。青藏高原特有牛种,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分布于新疆南部、青海、西藏、甘肃西北部和四川西部等地。栖息于海拔3000 —6000米的高山草甸地带,人迹罕至的高山大峰、山间盆地、高寒草原、高寒荒漠草原等各种环境中。野牦牛是家牦牛的祖先,曾经分布很广泛,现在仅存在青藏高原上,因为叫声似猪,所以在产地又被称为“猪声牛”,藏语中称为“吉雅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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